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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身份都不能成为对抗法律的甲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12:54 中国青年报

  11月27日新华社消息,中共湖南省邵阳市委26日召开常委会议,对邵东县党政考察团在广西桂林强行冲卡,导致包括两名民警在内的12人受伤、6人住院治疗的恶性事件进行反思并做出处理:给予带团的邵东县委副书记、县长谢爱明行政记大过处分,责令和此事相关的其他干部分别向市委、县委写出深刻检讨。同时,邵东县委召开常委会议,决定给予这一事件的主要责任人、邵东县公安局副局长行政记过处分,给予邵东县交警大队指导员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看到这样的处理方式和结果,笔者一直在想,如果这些肇事者换了其他身份———譬如说农民工吧,如果是一群农民工包车回家或打工途中做出这样的事情,会是什么结果?我想,只是“导致包括两名民警在内的12人受伤、6人住院治疗”这一个情节,就注定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吧!要知道,袭警就已经是性质相当恶劣的刑事案件,何况还强行折断、卸掉了两家收费站的栏杆。

  该事件虽情节严重却并不复杂,无论从哪方面看,司法途径都应成为首选的处理方式。但这样的事件发生在“由多名县主要领导以及各部委办局、乡镇主要领导组成的党政考察团”身上,事情似乎就变了性质,就成了“内部矛盾”,于是“记大过”、“写检讨”就可以“罚当其罪”。笔者认为,这样的处理方式甚是不妥———假如以后某司机不愿意缴费,于是就打伤收费站人员和民警,援引此例,是不是也可以写个检讨了事?

  显然,如此必将导致“法将不法”的恶果。这种处理方式开了一个有害的先例,是对法治精神的戕害,更是对有关人员特权思想的进一步怂恿。

  任何职务、资格、荣誉和贡献都是不能成为抵抗法律的甲胄的。无论一个人担任了怎样的行政职务,无论他具有怎样的政治资格,与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都是两码事———决不是职务越高、政治资本越雄厚、荣誉越耀眼,就可以承担越少的法律责任,就可享有法律方面的种种豁免权。法律之外的“功”,不能和法律之内的“过”相抵。所谓“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个道理原本是很朴素的。

  但是邵东方面对强行袭警冲卡事件当事人的处理,显然有故意回避法律责任之嫌———这很像是用纪律处分“抵消”了法律责任,用行政职务身份和荣誉“赎买”了法律惩罚。笔者认为,这非常不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如果说发生袭警、冲卡事件是因为某些人特权思想严重(这是邵东方面“反思”的结论之一),则这样的处理方式,实质上已经形成了对特权思想的再次怂恿。

  也许这样处理是出于无奈,但这对当事人未免太轻飘、对法律公正原则却有着极大破坏性的处理结果,怎么也难以让人对邵东方面“以此为反面典型,在全市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和公安等执法部门中开展作风大整顿,纠正特权思想和衙门作风”的姿态放下心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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