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旬翁要妙龄妻签荒唐协议:产子奖励生女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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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13:27 中国新闻网 |
昨日上午8时许,一个抱着婴儿的年轻女孩走进南京六合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大门。面对工作人员尚未开口,眼泪便刷地就流了出来。经工作人员好言劝慰,该女孩一边抹泪一边向工作人员和记者出示了一张白纸,头一行写着四个大字:婚前协议。女孩指着协议说:“就因为签了这个,我男人不要我了。” ——结识公司领导 2002年8月,年仅19岁的李眉从家乡四川绵竹独自来到南京打工。经过努力,面容姣好的她在南京市六合区某汽车修理厂找到了一份出纳工作,每月工资为600元。2003年1月,公司领导来修理厂视察工作,李眉自此结实了修理厂的老板,年过五旬的粱某。 “当时他和我握手时,我就感觉手被捏得很紧。我心里发慌,但没法说出来。”领导视察后的第二天,李眉的工资立即涨为1500元,理由为“总经理觉得你上进”。之后,粱某不断出现在修理厂中与李眉谈工作、聊天,且每次都有小礼物送给李眉;李眉由不安、紧张发展为接受、期盼。 ——签约式求婚 经过两个月的了解,粱某终于表明心迹。“他当时希望我嫁给他,说他会养我一辈子。”李眉有些犹豫,毕竟粱某对她来说“年事已高”,但年纪轻轻就不用打拼的诱惑力也很大:“我家乡的有些姐妹干不了粗活,又不愿回老家受穷,就去洗头房做那事,处境很悲惨。” 李眉考虑再三,终于决定嫁给已经离过一次婚的粱某。粱某当即推掉工作,带着她游山玩水,只要李眉喜欢,粱某从不吝惜自己的腰包:“那时觉得自己跟对人了。”不久,李眉出现妊娠反应。 前往当地民政局办手续的前一天,粱某拿来一份协议让李眉签名。协议中言明:如果乙方(李眉)婚后生了一个儿子,甲方(粱某)立即存20万人民币到李眉的户头;如乙方生的是女儿,甲方一次性补给乙方5万元抚养费,双方离婚。 李眉当然清楚,如果自己生了女儿,将被粱某以5万元的代价“休掉”,但粱某话已讲明:不签协议不结婚。相比而言,自己还有生儿子一博的机会。“如果我不签,即使我肚里的孩子是男的,我还是什么都得不到。所以我签了。” ——生下女儿婚姻“猝死” 孩子出生前,李眉完全享受了“少奶奶”级别的待遇。住在高档小区,专人照顾衣食住行,还天天有人按摩保胎。“那时粱某几乎天天回来看我,在我的肚皮上喊儿子,但我除了高兴之外也有一份忧虑,万一是女儿呢?” 李眉整天祈祷不能发生的事偏偏成为现实。今年2月,李眉产下一名女婴。“当时我问护士是男是女,护士告诉我是一个千金,我当时没听懂,居然问千金是男是女,全病房的人都笑了;当我搞清自己生了一个女儿时,我不禁蒙头大哭,当时隔壁的产妇还安慰我无所谓,她哪知道我的处境呢?” 如同李眉预料的一样,那天粱某没有进产房看她。坐完月子后的一个星期,粱某出现在李眉面前,左手拿着一张5万元的存折,右手拿着一张离婚协议书。李眉当时将离婚协议撕得粉碎,她认为粱某不能对她如此绝情。 但粱某坚持按照当初的结婚协议办理,让李眉拿钱带着孩子走人。因为老婆生了女儿遂就要离婚,逃脱抚养义务,即使有约在先,这样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应吗? ——法援中心:协议不受保护 工作人员告诉李眉,她与粱某所签协议是无效的。婚姻法明确规定:婚生子女不论男女都享有同等权利。粱某将夫妻关系的和或散与李眉生男生女捆绑在一起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记者随后在李眉的带领下在汽车修理厂找到了粱某,粱某承认该协议是其所定,原因是“自己年纪大了,实在需要儿子继承产业,再不生就没机会了。” 粱某又表示:“女儿我出钱养,但婚一定要离,去法院也行,不然我无法再结婚。”在与记者的交谈中,粱某始终没有看李眉和孩子一眼。 由于李眉不愿离婚,法援中心工作人员正在考虑帮助李眉应付即将到来的离婚官司。 【来源:《金陵晚报》 作者:陈坚、洪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