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每月49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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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14:38 新华网 |
昨日(11月29日)上午,市长王南健主持召开市政府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从下月起调整江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等。 会议审议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的《关于调整江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一致通过从今年12月1日起,江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三类每月400元调整为省政府最新规定的三类每月494元。 最低工资包含三项保险 据悉,原来最低工资标准在2003年1月施行,已经实行了接近两年的时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494元,包含了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考虑经济因素的增长,与原来标准相比较,总体增长了8.97%。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凡按月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劳动者,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即以最低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日20.92天为日工资基数不低于23.61元/天,再除以8小时为小时工资基数不低于2.95元/时。 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 据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它不包括工人加班工资、夜班津贴、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江门市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部门将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拒不支付的,有关部门将根据相关条例对用人单位另行处罚。(冯雄汉吴燕彬)(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