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行驶轧死宠物“狗” 法院判决车主无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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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15:30 新华网 |
新华网北京11月30日电(冯松)生活中人们时常会看到一些猫、狗之类的宠物横尸公路,被轧死的宠物中有些是人遗弃的,也有些仍是主人眼里的宝贝,那么作为轧死“宝贝”的司机,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11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由机动车轧死宠物狗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也许从中能带给人们一些启示。 2004年6月19日13时许,北京市宣武区万寿公园东门发生一起“命案”,宠物狗“点点”被人当街轧死。此后,“死者家属”韩先生将肇事司机张女士告到法院,要求损害赔偿费共计4000元。 “点点”是一只白色雌性博美犬,凭借可爱的外表和活泼、灵巧的个性,自从主人韩先生将它买回家就倍受宠爱。案发当时,正值“点点”去做“美容”,韩先生将“点点”放在自行车的前筐内,一路上还是兴高采烈,而不幸就在这时发生了。当走到万寿公园东门外时,一辆马车突然闯入他们的视线,对于韩先生这并不算什么,但是对于涉世未深的“点点”而言却是遇到了妖魔鬼怪,喘着粗气的马把它吓坏了。为了避开马车,韩先生拐到了主道的中间。然而已经受惊后的“点点”竟一跃从车筐里蹦了出来,此时驾驶着捷达车的张女士正巧途经此处,“点点”就这样丢了性命。 报案后,交警很快赶到现场,但是并未确定张女士的责任。悲痛过后,韩先生认为张女士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并决定通过法院来解决。于是韩先生起诉要求张女士赔偿购买“点点”的费用3500元及办理户口等相关证件费500元。韩先生的诉讼理由是,“点点”是自己的合法财产,对其享有合法的所有权,而造成财产损害的原因是由于张女士未做到及时刹车。在案件审理当中,张女士为自己作了申辩,她认为当时其是在机动车道内由南向北正常行驶,而韩先生的自行车是在其车辆左侧,自己没有违反交通规则,且这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再则韩先生未提交证据证明购买“点点”的费用,因此不同意韩先生的诉讼请求。 11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决,结果是以韩先生败诉而告终。 如今养小狗的人越来越多,象“点点”这样有户口的也不在少数,那么法院为何没有判令张女士赔偿损失,这对于其它有身份的小狗及主人权益的保护是否有所启示呢?为此,本案的承办法官介绍说,法院在评议案件时的观点是:“点点”虽被张女士所驾驶车辆轧死,但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到现场后,并未认定张女士行车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故法院认定张女士系驾车正常行驶。且韩先生携犬外出时未束犬链,违反了北京市养犬的管理规定,其对犬的死亡后果负有责任。张女士对“点点”被轧死事件无主观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完)(北京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