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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独资公司可代理内地商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1日02:29 人民网-华南新闻

  据新华社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透露,根据与港澳签订的CEPA协议,该局日前出台了《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独资的形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暂行办法》同时规定,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取得审批机构的批准证书后,应当向企业设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暂行办法》称,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标代理组织的其他事项,应按照外资登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办理。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商标代理组织从事商标代理事宜,应按照商标代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办理。

  《华南新闻》 (2004年12月01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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