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献血法遭遇法律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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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1日07:37 新华网 |
1998年10月1日,根据这一天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一个全新的、更为人道和安全的无偿献血制度在我国建立。6年过去了,让我们来看两组数据——— 一组令人喜:1998年,在全国22%的无偿献血中,自愿无偿献血仅为5%;2003年,这个比例升至61%。 一组令人忧:目前,全国各地尚有15%临床用血来自有偿献血。2003年,全国有12个省、区、市自愿无偿献血不足50%,天津、上海等地甚至不到三成。 自愿无偿献血的比例越高,临床用血的安全系数越大。献血法所提倡的自愿无偿献血能否做到百分之百?法律的“瓶颈”亟待突破。 困境一:法律“苍白”缺乏配套 背景:10月1日实施的《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简化了自愿无偿献血者免费用血的手续。以前的做法,是先交费用事后报销;而按照新《规定》,可以凭相关证件和证明文件,直接免交用血费用。 徒法不足以自行! 任何一部法律,仅仅确立一种制度是远远不够的。要保障该部法律落到实处,必须设计一种有利于社会成员积极参与、享受这种制度的体制,并建立与之配套的机制。 从献血法来看,这一点做得不够。除了道德的奖励外,看得见的权利主要有两项“免费”:一是献血前,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二是临床用血时免费。 前一项权利,本是一种及时回报,可以大做文章吸引献血者。但在一些地方却被应付了事,打了折扣;后一项权利,对健康人来说并不希望“享受”,所以本应大行方便。但现行模式下,一般都是先交费再报销,导致这项法定权利因为麻烦的程序而流于形式。 困境二:“提倡”与“强制”相冲突 背景:据媒体报道,11月初,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宣布对不愿献血的学生,将采取取消保研资格、论文答辩不予通过等硬性措施;而首都师范大学外语学院与美术学院则要求对称自己“来例假”的女生脱衣检查,以决定是否献血。 根据献血法,我国实行的无偿献血制度,是自愿与计划相结合:“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同时“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于是,矛盾便出来了。对于公民个人来说,无偿献血是国家“提倡”的,不是强制性义务;对于机关、学校等单位来说,动员组织献血则是“应当”,是强制性义务。为了完成“义务”,单位便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将法律责任“转嫁”到个人头上。 既然是法定义务,单位自然要好好履行,但必须靠合法的、道德的手段来推动。比如奖励,评先奖优,优先保研等等,而不是惩罚。 另外,计划的存在,也使得一些人为了完成单位的任务而放弃了无偿献血的自愿。 无偿献血:逐步取消献血指标 背景:据卫生部透露,我国力争再用3—5年时间,使全国无偿献血比例达到100%,其中自愿比例达到80%以上,计划比例控制在20%以内。 早在2001年3月,卫生部便提出:在保证临床用血的前提下,逐步取消政府下达的献血任务指标,实现从计划指令性的无偿献血向群众自愿无偿献血的转变。 现实的情况是,计划无偿献血在保障临床使用中的确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另一角度来看,计划无偿献血指令性的方便,使得献血主管部门缺乏改变现状的动力,也缺乏创新机制提高自愿献血比例的热情。这也在实际上阻碍了无偿献血从计划向自愿转变的进度。 2003年,上海市率先在高校系统取消了政府指令性献血的指标,改为自愿无偿献血。献血人数会因此减少吗? 当年的一组数据这样回答:上海音乐学院往年献血人数平均为60多人,这次多达242人;上海交通大学则以280名献血者创历年最高纪录…… 法律的困境,仅靠道德的呼吁是难以解决的,必须靠机制来突破。 如何进一步完善自愿无偿献血制度,早日实现无偿献血由计划向自愿的完全转变,的确值得有关部门深思。(记者 吴兢)(来源:人民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