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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周璇照 摄影师后人获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1日09:49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王骞通讯员丁慧)上世纪30年代在上海滩红极一时的周璇,其照片日前引起了一场不小的风波。日前,广州俏佳人公司公司因在其发行的VCD封套上擅自使用周璇的明星照,被上海市一中院判决赔偿这组照片摄影师吴印咸的后人18000元。

  光盘擅用周璇照片

  30年代在当时的上海电通影业公司、明星电影公司担任摄影师的吴印咸,是我国著名的摄影家。1936年,他为红影星周璇拍摄了一幅人像摄影作品,取名便为《周璇》,但直到1981年,黑龙江人民出版社为吴印咸出版《吴印咸摄影集》时,该作品才第一次正式发表。2002年,广州俏佳人公司制作了一套《早期中国电影》系列VCD光盘,其中包括了周璇主演的六部电影,这些光盘的外包装封底上,均印有吴印咸拍摄的《周璇》。

  吴印咸的女儿吴筑清得知后,认为广州俏佳人公司在未经许可、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自己父亲的照片,已构成了侵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照片还在50年保护期内

  广州俏佳人公司认为,自己所采用的照片系电影剧照,是电影作品的附属作品,由于电影均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因此相关的剧照也已进入公有领域。而且,自己使用该照片是为了推广中国早期电影,照片在VCD光盘上所占面积也很小,属于合理使用,又并未盈利,因此不同意吴筑清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周璇》的拍摄对象虽然是电影明星,但采用的手法均为上半身特写,符合人物肖像摄影作品的特点,且发表于以吴印咸署名的摄影集中,故应当属于吴印咸个人享有权利的肖像摄影作品。由于《周璇》摄于1936年,首次发表于1981年,根据法律规定,该作品的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第50年即2031年的12月31日,目前仍处于保护期内。广州俏佳人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这些作品的行为,的确侵犯了作者吴印咸的继承人因继承取得的对该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理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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