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台政策: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可领经济补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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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1日11:32 乌鲁木齐晚报 | ||||||||
正值老兵退役、新兵入伍之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这是记者11月30日从有关部门获悉的。 该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新疆实际制定出台的。
《办法》规定,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是依法承担安置退役士兵指令性任务的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落实当年安置计划,自愿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并按规定缴纳的退役士兵安置专项资金。它是用于支付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超计划承担政府指令性安置任务单位的经济补偿、退役士兵就业前教育和技能培训的专项资金。超额承担指令性安置任务的单位,多接受一名退役士兵,一次性补贴10000元,多接多补,以资鼓励。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由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自谋职业的可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不符合我区城镇接受安置条件的(含因特殊原因易地安置的),对已下达安置计划、明确安置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分配的,不符合申请自谋职业的其他退役士兵,不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办法》规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参照标准是:转业士官:(基数25000元)+(服役年限×1500元);复员士官(9年以下的):(基数12000元)+(服役年限×1000元);义务兵:(基数15000元)+(服役年限×1000元)。 服役期间立功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中荣立个人一等功以上(含一等功),增发基数的20%;荣立个人二等功,增发基数的10%;荣立个人三等功,增发基数的5%。有多次立功者,按最高一个等级增发,不累计。:(责任编辑:张茜写信) 作者:侯向群 (来源:新疆都市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