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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从事证券咨询所得收入被判返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2日02:35 人民网-华东新闻

  本报讯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近日对散户股民蒋女士诉上海某投资咨询公司服务合同案作一审判决,确认双方所订立的信息服务协议无效,由该投资咨询公司返还蒋女士服务费3万元及利息。

  今年8月12日,蒋女士与该投资咨询公司订立《信息服务协议》。双方约定,服务期限从2004年8月12日起至同年12月12日止,蒋女士支付3万元服务费。该投资咨询公司保证蒋女士获益率为17%;合同期满若未达到约定收益部分的,可顺延一季完成,至2005年6月底仍未达到的,则退费。若蒋女士在一周之内对服务不满意的,可终止该合同。

  11月中旬,蒋女士以证券投资存在不可回避的高风险,而该投资咨询公司承诺在4个月内收益17%,属于欺诈行为,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双方所订立的《信息服务协议》为无效,提出退款及利息。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所持有的《信息服务协议》看,该投资咨询公司为蒋女士提供的是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但该投资咨询公司没有从事证券投资咨询的资质,因此其开展的有偿证券咨询服务,违反了国家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包蹇 李鸿光)

  《华东新闻》 (2004年12月02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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