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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丧命,打官司获补偿(广角)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2日02:35 人民网-华东新闻

  江西上饶市某中学高一学生邱昌雷,暑期私自与同伴外出游泳,因救同伴溺水身亡。然而,其救人行为却得不到同伴父母的承认。面对冷漠,邱昌雷家长将对方父母告上法庭。一场有关见义勇为行为的争论同时引发

  溺水同伴应不应救?

  7月17日18时30分,上饶市区某中学高一学生邱昌雷,在初中同学刘某的邀请下,于晚饭后一起到城区长塘桥底下的信江河里游泳。

  19时,两人逐渐向深水区游去。突然,两人滑入一采砂船采砂后留下的深坑,均呛了水。刘某因个头较矮,很快被水浸没。邱昌雷奋力托住他的腰,将其托出水面。随后,刘某顺着水流被冲到下游浅水区。

  刘某上岸后没见到邱昌雷,立即借他人手机拨打110。十几分钟后,桥上的过路人透过路灯照射见水面上有一白色人影,忙叫人抢救。但是,邱昌雷因溺水时间过长,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对方态度有没有错?

  同日,噩耗传到远在广东东莞打工的邱昌雷父母处。他们立即花3000元包了一辆出租车,连夜往家里赶。

  令人不解的是,事发后,刘某的父母始终未主动与邱昌雷家属联系。10多天后,当邱昌雷父母直接找上门,向刘家询问情况时,对方竟不承认儿子是邱昌雷救的,只说是水浪将儿子冲到浅水区得救的。结果是不欢而散。

  邱昌雷父母对刘家的态度难以接受,决定为儿子讨个说法,于是将对方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及其监护人给予经济补偿8万元。

  上饶市信州区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认定刘某在踩空呛水的危难时刻被邱昌雷救起,其侥幸生还与邱昌雷的舍身相救有必然联系。而邱昌雷却付出了年轻的生命。对此后果,被告刘某和原告之子邱昌雷均无过错,但被告刘某从中获益巨大,应当依法给予原告适当的经济补偿。因被告为未成年人,该补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为此,法院判决刘某的监护人补偿原告邱昌雷父母3万元,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承担。

  “见义勇为”称号该不该得?

  邱昌雷父母说,打官司并非为了钱,而是为了让孩子的义举得到社会认可。

  9月20日,夫妇俩找到儿子就读的学校要求向有关部门申报“见义勇为”称号,不料遭到校方拒绝。校方称,邱昌雷的救人行为无疑值得赞赏,但邱昌雷是在暑期没得到监护人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去游泳,不符合学校规定,其救人行为是不是“见义勇为”不好界定。

  但是,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江波及另几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均认为,邱昌雷的救人行为明显是“见义勇为”。“游泳”和“救人”是两码事,“游泳”错了,“救人”没错。如果学校不给予申报,可向当地居委会申报,甚至申请“见义勇为”基金帮助。

  《华东新闻》 (2004年12月02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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