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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对照法规改校规 学生权益得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2日05:21 人民网-人民日报

  据新华社石家庄电 (记者罗绮、张涛)“上课走神儿罚站1小时,不按时完成作业罚抄5遍课文”,这些被学校沿用了多年的校规如果按照法律、法规衡量却是对学生的侵权行为。河北省自去年在广大中小学开展“对照法规改校规”活动以来,各学校纷纷对自身原有校规逐条论证、修改,使校规变得更加人性化、法制化。

  河北省各中小学为加强对学生的管理,从各自情况出发制定了不少校规,但一些校规条款却并不符合现行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学校在不知不觉中侵犯了学生合法权益,亟需纠正。

  哪些校规是违法的?香河县安平中学校规过去规定:“学生故意损坏公物要罚款。”而按有关法规,学校不具有罚款资格,这一条最后改为“责其按价赔偿”。这个学校原有校规90多条,对照法规改正了20多条。

  河北不少学校在修改校规过程中还广泛征求学生意见和建议。如河北师大附中一些学生针对“教师占用上课时间训斥学生”、“老师上课拖堂”等问题提出意见,学校经研究决定将“教师不能占用学生上课时间找学生谈话”、“教师不能拖堂”写入校规,而且增加了许多诸如“杜绝体罚”、“禁止不让差生考试”等维护学生权益的条款。

  《人民日报》 (2004年12月02日 第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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