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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摩的部位监督得了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2日05:55 深圳商报

  美容美发店搞按摩,该怎么按,按到什么部位算合乎标准,应该属于最不好规范的一种服务。当然,这并不妨碍有些职能部门在这方面进行摸索。

  12月1日起,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在一个区首推实施《美发美容服务规范》,对美发美容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不适用于医学美容行业)。其中规定,美发店不得进行肩部以下按摩。明年1月1日起,该《规范》将在全市范围推行。

  应该承认,将开始试行的这个《规范》对规范美容美发行业的服务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不过,对这个《规范》中要求“美发店不得进行肩部以下按摩”,我觉得很可笑:你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这个要求很容易,不就是在文件中写上这么几个字嘛。问题是,你提出的要求能够得到切实的执行吗?假如一项规定根不具有可操作性,抑或说缺乏可监督性,这样的规定会不会形同虚设,甚至成为一张废纸?

  以美容店的按摩为例,要求按摩人员开展按摩服务时按摩的部位必须在哪个范围以上,好像很难监督得了吧。假如我是顾客,希望美容小姐略为越过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警戒线”,帮我捶捶背,是不是美容小姐和我就都违法了?“违法”的话,该如何处罚我们?在美容美发厅里“扫黄”,也只是扫借美容按摩之名搞色情活动的行为,正规的按摩,哪怕是按摩到胸部,从现行的法规中也找不到明令禁止的条文啊!

  学者李波曾对某些领域过度立法提出批评。这是因为,时下,不少已经出台的法律,由于质量低下,很难被严格执行。所以,这样的“法”也就容易被忽略。这种情况导致人们普遍不尊重法律。他指出:“法治并不意味着法律越多越好。我们需要的不是为求方便而出台的法律,而是法治框架下的法律。”

  担心美容店按摩部位超标,引发不恰当的行为发生,于是制定一部法规对按摩的部位进行限制,出发点当然是好的。但衡量一个法规的好坏,不是仅看其出发点,关键是看制订出来的法规的“质量”如何。换言之,规定的内容在合乎国家相关法律的大框架内,还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倘若自己只管规定,至于说能不能得到贯彻,则全然不顾。可想而知,这样的规定,实际作用微乎其微不说,连同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威严也葬送了。

  希望有关部门在出台某一规定之前,先认真研究一下规定的可执行性,以免沦为笑柄。

  作者:刘海明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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