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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认定卷烟驰名商标 青岛颐中打赢侵权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2日08:15 新华网

  记者1日从青岛市中级法院了解到,11月30日下午,该院开庭审理了“壹枝笔”商标侵权案,认定原告颐中集团提出的“壹枝笔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成立;被告青岛某公司复制原告“壹枝笔”商标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壹枝笔”商标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这一宣判标志着颐中集团的“壹枝笔”商标经过司法程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壹枝笔”也因此成为国内首例经司法认定的卷烟驰名商标。

  据了解,“壹枝笔”商标侵权案源自一名消费者的投诉。今年3月,一旅游开发公司购买了商标为“壹枝笔”的雨伞和茶叶作为礼品赠送给到青旅游的消费者。消费者发现这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在产品上却无法找到生产厂家的联系方式,于是误认为该产品是由颐中集团生产的,将这一问题投诉到颐中集团。颐中集团调查后发现青岛一家公司盗用了颐中集团拥有的“壹枝笔”商标,用于茶叶和雨伞。于是,颐中集团诉诸法律,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应给予赔偿。因此,要保护“壹枝笔”品牌形象不受侵犯,能否通过司法程序认定“壹枝笔”是驰名商标成为关键。青岛中级法院委托北京一专业调查机构,就“壹枝笔”商标品牌认知度、美誉度、知名度等方面在1200个“烟民”和经营者中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法院认为,“壹枝笔”品牌历史悠久,是国内驰名烟草商标之一,符合认定驰名商标的法定条件。因此,法院判令侵权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销毁已有的与原告“壹枝笔”商标近似的标识,并赔偿人民币2万元。

  入世后,我国在驰名商标认定机制上发生根本性改革,即改变原有的由行政机关单一认定方式,实现法院认定与主管行政机关认定相结合的双轨制。在双轨制模式下,对未经行政认定的商标驰名问题,法院有权直接作出裁决。(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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