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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可以自己名义起诉 省高院一份批复对此作出界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2日08:31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曾庆春 贺信 通讯员/粤法新)住宅小区业主因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而导致的“打官司难”问题有望在广东率先得到解决。

  笔者昨日获悉,广东高院在一份对深圳中院的批复中表示: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业主委员会,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区规划图等资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公用设施专项费、公共部位维护费及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用房引起的纠纷,以及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引起的纠纷,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据了解,我国物业管理纠纷正呈逐年上升趋势,业主对物业管理的不满意率占被调查者的30%以上。由于这些纠纷涉及人数众多,要求所有业主都参与诉讼难度极大。在具体事件中,常常出现部分业主强烈主张诉讼,但部分业主因种种原因不愿意进行诉讼的情况,从而造成住宅小区业主“打官司难”的困境,但业主委员会是否可以以自己名义代替全体业主提起诉讼,又是长期以来法律界争议的问题。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次会议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的回答。会议通过了《关于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批复》。据有关负责人介绍,在理解此批复时,需把握好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业主委员会须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方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二是业主委员会代替住宅小区的全体业主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只限制在涉及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物业管理纠纷范围内;超出此范围,不能以自己名义代替全体业主提起诉讼。三是业主委员会只具备一定程度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也就是说业主委员会一般只能作原告,不能作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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