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运赃同是犯罪 车夫图眼前利益得不偿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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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2日08:32 南方日报 |
以案说法 本报讯(记者/曾庆春 刘中元 通讯员/阮锦平)一些司机为蝇头小利而帮小偷运赃物,殊不知其行为已构成转移赃物罪。司机王某、梁某、陈某就因此而身陷囹圄。 2003年9月26日凌晨2时许,“走,雇你的三轮车拉东西,不会亏待你。”熟睡中的人力三轮车夫王某被冯某叫醒。在冯某的带领下,王某拉着人力三轮车来到某汽车维修厂门口,接着,冯某从修车厂盗出汽车铝合金钢铃和汽车水箱各13个(共值人民币4290元)装到王某车上,要求王某用人力三轮车将上述赃物运走。于运送途中,王某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 王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运输,其行为构成转移赃物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梁某平时以开三轮摩托运输为业,今年3月的一天凌晨3时许,梁某在一不锈钢厂附近,把阿龙等人盗窃所得的铝片共2001.3公斤用摩托车运送到开平市水口镇;同年4月21日凌晨,兰某把梁某叫到了新会区双水镇,要求梁某把唐某、韦某、黄某作案所得的电缆运走。为赚取500元的高额运费,梁某转移赃物2次,共值人民币44539.2元。 梁某辩称:并不是故意转移赃物。经查,梁某在夜深人静时到偏僻的路边帮人运货,收取高额运费,装货时又不敢开车灯,一系列的行为特征证实梁某理应知道所运的就是赃物,符合《刑法》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的特征,已构成转移赃物罪。 陈某以开出租车为业。2004年4月24日凌晨2时许,陈某拉着几名带着铁器的“乘客”前往新会司前镇某村委会,“乘客”盗得价值人民币18889元的电缆1300米。 这时,他对“乘客”的行为产生怀疑,但仍帮他们将上述赃物运载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某管理区附近销售。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犯转移赃物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专家点评】 转移赃物罪是指行为人明知对方所持有的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仍予以转移的行为。只要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系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帮其转移即可认定,至于行为人出自何种动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赃物是侵犯财产权案件的一种重要特征,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定罪量刑都与赃物有紧密联系,将赃物转移必然会妨碍和干扰司法机关及时追查打击犯罪。 我国《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据本条规定,上述案件的被告人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而仍然贪图小利帮助转移,已构成了转移赃物罪,理应受到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