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红灯罚两百有违《行政处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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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2日08:37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
宁波日报讯(记者余建文董小军)如果你驾车一不小心闯红灯或者违章停车,也许就会被课以200元的处罚。面对罚单,大多数受罚司机徒叹“花钱买个教训”,但甬上一位律师对此却深究起来。日前,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的袁德康律师因为闯红灯被罚200元,事后他一纸诉状将宁波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告上了法院,理由是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昨天,江东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这起特殊的行政诉讼案,此案将在本月底开庭审理。 “电子警察”开出罚单 事情的起因很简单:今年9月22日凌晨1时许,袁律师驾驶一辆小汽车返家,行驶至海曙区琴西岗东口时,因闯红灯被路口“电子警察”拍到。10月29日,袁律师到市交警支队接受处理。支队对其发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处以200元的罚款。 袁律师对自己的违章行为无异议,在处罚书上签了字。细心的他回家查阅了一下法律文书。这一查,让他吃惊不小。 交警执法的依据违法了? 袁律师在起诉书中称:交警部门对其执行200元的处罚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作出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作为原告的袁律师认为,《行政处罚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与《民法》、《刑法》一样属“基本法律”,是上位法,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类似《渔业法》等属“其它法律”,是下位法。上位法的法律效力应该大于下位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规定,当两部法律内容冲突时,应遵循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规定,即公安机关在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应依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公民最高处以50元的罚款。 因此,在诉状中,原告认为被告市交警支队出具的罚款200元的处罚书,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和《立法法》,要求予以撤销。 袁律师告诉记者,打这场行政官司不是为了少罚点钱,闯红灯违法应该受罚,交警部门处罚也是有依据的。“关键是适用哪种法律更合适,我更关注官司引出的法律问题的思考,这也是律师的一个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