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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首次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民工维权行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2日09:43 新华网

  12月1日上午,由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等单位组成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督查组开始分赴青海各地,对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一个月的督查。据悉,这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颁布实施后,青海省首次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农民工维权行动。

  据介绍,此次督查的主要范围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交通、水利工程、服
务行业和使用农民工的个体商户。督查的内容是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依法组建工会及农民工加入工会的情况。

  督查组在督查过程中将召开企业农民工座谈会和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较多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项目进行抽查。记者了解到,在这次督查前,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建设厅、青海省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

  解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于12月1日起实施。当天上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处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解读。

  记者:《条例》在我省的执行情况是怎样的?

  答:我省从12月1日开始实施《条例》,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11月30日与省建设厅、省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从12月1日起至3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督查工作。

  记者 :在《条例》中,对劳动监察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答:《条例》根据《劳动法》和有关劳动保障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规定,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根据目前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项目管理工作实际情况,《条例》还规定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同时,为了解决当前突出的非法用工主体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条例》规定,对无营业执照或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记者:据说《条例》规定了对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进行处罚的内容,以切实保护劳动者的权利?

  答:《条例》中逾期不付工资加付赔偿金的内容,就充分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以此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解决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问题。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为了确保落实,《条例》首次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举报将可获得奖励。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劳动关系的和谐机制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有奖举报的出台加强了对那些违反劳动法的用人单位的监管。

  记者:《条例》有对女性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的内容吗?

  答:《条例》对女性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性质与强度作了特别的保护与强调。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此外,《条例》还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记者:现在不签合同的事时有发生,《条例》对这一情况是否推出了一些举措?

  答:《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本次出台的《条例》第九条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为举报人保密。这样既确保劳动者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不会受到用人单位的刁难。

  记者:《条例》是否赋予了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多种调查措施的权力?

  答:《条例》出台后,规定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有权采取的各项措施。如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等。

  来源《西海商报》作者 思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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