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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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2日09:45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讯(记者李妍通讯员高涛)记者昨天从广州市国税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明确对纳税人进口货物已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未能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可在2005年1月1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予以抵扣。 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