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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2日10:19 广州日报大洋网

  王文琦 专栏

  据报道,最高院委托专家起草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建议稿日前被披露。建议稿中特别增加了“法官独立”、“法制统一的保障”等司法改革新观念,尤其是将法官独立及法院设置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做法写进修改意见稿,并提出了具体方案。“法官独立”从理论界的呼吁到进入立法意见稿,这无疑是司法改革中一件令人关注的大事。

  审判独立是我国的一项宪法原则,也是最根本的司法原则之一。“徒法不足以自行”,作为法制运行的人力基础,法官独立是审判独立最核心的部分。法官独立可以为司法抵御外来干涉设置一道坚固的防线,为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实现公正审判提供重要保障。

  曾经有一段时期,我国传统的诉讼法学理论认为,我们实行的是法院独立审判,不是法官独立审判。这种观点也是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因为我们不仅有事实上的层层报案、领导把关的做法,还有法律上明文规定的审判委员会。而实践中越来越严重的“审判分离”、“司法行政化、地方化”、“审判监督不力、司法腐败滋生”等现象不但有碍推进法治建设和法制的统一,也大大减损了司法权威。随着审判改革的不断深化,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职责,逐步取消庭长、院长把关制度,使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真正成为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审判组织,越来越成为共识,法官独立成为必然的诉求。

  法官独立需要制度保障尤其是法律保障。法官独立的主要内容包括审判职能独立、法官身份独立。审判职能独立,即在履行审判职能,制作司法判决、裁定等活动中,只服从法律的规定与其良心的判断。法官身份独立,即确保法官的调迁、薪俸、退休、纪律处分等与其任期有关事项必须免受行政机关的控制,并由一个不受行政机构控制的机构加以管理。真正实现上述两项“独立”,不是某些法院以内部改革的方式就可以完成的,必须依赖国家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将法官的遴选、任命、职责、升迁、待遇等涉及的方方面面规定完善,并对干预、破坏法官独立行为进行惩戒刑罚。完整地建立维护法官独立地位的保障体系,使法官不会因畏权而枉法、不敢因贪利而忘义。

  这次专家草拟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稿,是法官独立迈出的第一步,希望修法过程中,有更多的、符合国情的建议能被吸纳进来。(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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