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深夜在禁停路段候客被罚款 因适用法律错误法院一审判撤销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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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2日10:22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讯(记者刘显仁)被的哥称之为“广州的士维权第一案”日前在荔湾区法院一审判决,交警败诉,被判决撤销处罚并负担该案的受理费。今年7月30日广州的士司机陈子冲深夜在康王路设有“禁停”标志的路段候客,被交警罚款,陈子冲随即将交警告上法院(本报10月12日A5版《禁停路段候客被罚告交警》曾作报道)。 庭上激辩:该不该罚的哥交警各执一辞 10月10日,该案在荔湾区法院开庭审理,曾吸引了部分的哥到庭旁听。 陈子冲不服荔湾交警大队的处罚决定。他说,自己深夜在设置禁止车辆停放标志的路段临时停车候客,虽然有违法行为,但属于情节轻微,并未影响道路通行,况且自己一直在车上,随时可将车开走,故不应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陈子冲表示自己是出租车司机,辛苦工作到深夜,也是服务社会作贡献的一员,所以要求撤销交警对其的行政处罚,退回罚款100元。 荔湾交警表示,荔湾区内单行线的道路较多,在康王路南边调头位处行驶的车辆密度也较大,故荔湾交警队在该处设立了全路段禁止车辆停放的标志。由于该路段位于上九路步行街的出口,路面较窄,一旦有车停放,对正常行驶的车辆造成较大的影响。特别在晚上,出租车排队在该路段停车候客,造成交通堵塞,群众对此十分不满,曾多次进行投诉。陈子冲作为出租车司机理应在守法的前提下进行合法经营,交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法院依法维持交警的处罚决定。 法院判决:交警败诉的哥也违法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7月30日晚11时30分,陈子冲驾驶出租车在设置禁止车辆停放标志的康王路南边调头位处停车候客。为此,荔湾交警大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七第二款、第八条规定,给予陈子冲罚款一百元的处罚,记2分。8月4日,陈子冲缴交了罚款,同时被扣了2分。 法院认为陈子冲在设置禁止车辆停放标志的路段停车候客,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陈子冲对此也表示承认。不过交警处罚时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但交警却适用了该法第九十条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所以判决撤销交警的处罚决定。 有关部门:加紧设置出租车上落客点 昨日,陈子冲接受采访时说:“一方面市民要求扬手即停,临时停车要安全上下客,这是广州首创的模式,但另一方面相关法规却又明文禁止扬手即停。”他呼吁有关部门能尽快划设的士临时停车点,“我们才能真正放心安心工作,我也不想老是偷偷摸摸,或者去找人家打官司”。 据了解,今年市交委与其他部门携手正积极推进设置出租车上落客点,目前在天河区的试点,计划在天河区推出16个上落客点正在陆续落实和试行。 法院规诫 的哥有义务遵守规则 虽然法院判决的哥陈子冲胜诉,但在判决书中仍写了上百文字的规诫,“应当指出,原告的违法行为虽未达到应给予罚款的情节,但原告应当充分认识道路交通的畅通、良好交通秩序的维护离不开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规则的尊重和自觉遵守,遵守交通规定是机动车驾驶人的义务,原告应建立起强烈的规则意识,自觉守法,防止违法行为再发生”。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