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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业委会可以当原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2日10:25 广州日报大洋网

  本报讯(记者刘海健通讯员粤法新)记者昨天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省高院在一份对深圳中院的批复中表示: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业主委员会,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区规划图等资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公用设施专项费、公共部位维护费及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用房引起的纠纷,以及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引起的纠纷,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这样,住宅小区业主因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而导致的“打官司难”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物管纠纷业主打官司难

  据了解,近年来物业管理方面所暴露出来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由于这些纠纷涉及面广,人数众多,要求所有业主都参与诉讼的难度大甚至不可能;而且当业主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有部分业主强烈主张诉讼,有部分业主因种种原因不愿意进行诉讼,从而造成住宅小区业主“打官司难”的问题。

  业委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呢?据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权代表所有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是其可作为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基础。此外,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立他字第46号复函,赋予了业主委员会一定条件下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其法理基础是:业主委员会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符合民事诉讼理论上的“诉讼担当”的特征。所谓诉讼担当,是指非实体权利主体为了维护他人的利益或代表他人的利益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而法院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来的实体权利主体的诉讼制度。

  业委会不能当被告

  为此,广东高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批复》。对于该批复,需把握好三个问题:一是业主委员会须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方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二是业主委员会代替住宅小区的全体业主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只限制在涉及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物业管理纠纷范围内;三是业主委员会只具备一定程度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也就是说业主委员会一般只能作原告,不能作被告。

  广州某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介绍了一个案例:深圳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将小区架空层改为商铺出租,数十家发廊入驻,使这一带成了“红灯区”,小区内居民深受困扰。多次协商未果之后,小区业委会获得业主大会授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在以前,法院会以业委会不具原告主体资格而驳回起诉。

  “长期以来,在共有物业利益受到侵犯时,业主们没有办法获得任何司法救济:由单个业主起诉行不通,因为共有物业权益是由全体业主共有的,一个、几个甚至很多个业主不合适代表全体业主进行诉讼。业委会能当原告是个好消息。”张律师说。(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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