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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保安被判缓刑 保安公司赔偿死者家属3万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2日10:50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保安发现一男子在河道边小便,便责令该男子从河中取水冲洗,不料男子在提水过程中落入河中溺水死亡(本报曾作报道),家属上诉到法院,要求保安公司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日前,贵阳市中院作出判决,该保安领刑3年,缓刑3年。保安公司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30892.5元。

  胡某某,原系贵阳市保安总公司保安员。

  经法院审理查明,贵阳市河道管理处为加强对沿南明河道两岸设施的管理,于2003年12月15日与贵阳市保安总公司签订合同,将部分河段的市政设施委托该保安公司管理。今年1月2日下午5时许,胡某某受贵阳市保安总公司的指派,在南明河阳明路河道边执勤时,发现一男子刘某某在河道边小便,便责令其提水冲洗。刘某某在翻过铁栏杆提水过程中落入河中溺水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系溺水死亡。另据了解,刘某某家中尚有年迈的双亲及3名未成年的儿女。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某应当预见责令刘某某翻越河道防护栏打水的行为会导致其落水溺死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故胡应对刘某某的死亡后果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处罚。而由于刘某某随地小便的不文明行为引起案件的发生,因此,原告方对本案的实际经济损失应承担10%的责任。故贵阳中院终审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贵阳市保安总公司赔偿刘某某家属经济损失30892.5元。

  作者:项焜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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