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细则实施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2日10:58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讯(记者李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昨天发布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对有关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做出了具体规定。 细则规定,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多个自营账户的,不得超过按照证券公司每500万元注册资本开立一个证券账户的标准计算的证券账户数量。 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按照每设立一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一个专用证券账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受证券公司委托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须提供证监会出具的证券公司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的书面文件等材料。 信托公司按照每设立一个信托产品开立一个专用证券账户。只有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可以开立信托专用证券账户的信托公司方可申请办理。 保险机构投资者按照每一保险产品开立一个证券账户。保险机构投资者或者按规定由其委托的保险资金托管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须提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门出具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确认函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证券投资基金按照每租用一个基金专用交易席位开立一个证券账户。 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业务需要开立专门账户的,按照每一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开立一个专用证券账户。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每设立一个投资组合开立一个证券账户。 企业年金基金按照企业年金计划开立证券账户,单个企业年金计划最多可开立十个证券账户,经中国证监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另行批准的除外。(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