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首例电动车撞死人案肇事者被判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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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2日11:39 新华网 |
昨日,福州市首例驾驶电动车撞人致死案宣判,晋安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肇事者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年仅18周岁的被告人张某为我市某鞋业公司临时工。今年7月20日17时50分许,张某骑电动自行车在福马路上洋村路口段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在超越同方向骑自行车的邹某时发生相刮,造成邹某受伤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应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当事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吴德峰严玉瑛熊晓莉)(来源:福州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