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规范”应慎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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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2日12:56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
东方木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市美发美容行业的管理,广州市质监局公布的《广州市美发美容服务规范》规定:美容只是对脸部皮肤的护理,美发只能进行肩部以上按摩,对于其他部位的按摩,属于医学美容行业,只能持相关的许可证方可经营。据悉,该“规范”目前以越秀区为试点,明年将向全市推广(见今日本报第11版)。 按摩不准碰肩部以下部位———我们可以清晰地洞察到规制者的规制意图和诉求,但按摩是一个很私密的行业,这样的规定如何监督执行呢? 让美容店老板监督吗?肯定不是,所以出台这个规定,正是出于对美容美发行业的不信任,是为了约束美容店老板的。如何能指望有污点的他们自己监督自己?让消费者监督吗?也讲不通,因为作为消费者的被按摩者和按摩者属一条绳上的蚂蚱,都是色情按摩的“受惠者”———你能指望当一个按摩女不守规矩“按顾客肩部以下的部位”时,顾客会去举报?质监局是当然的监督者,可“不准碰肩部以下”如何监督呢?难道每次按摩的时候质监局要派一个人在旁边实施监督?基于按摩的私密性,公众也监督不了。 经过这一番排除我们发现,“按摩不准碰肩部以下部位”是一个现实中“不可监督”的规定,这种“不可监督性”让“不准碰肩部以下”的规定沦为一则笑话。 而我们知道,能让一个制度运转起来的第一推动力正是其“可监督性”。一个不可监督的制度,就像一辆没有发动机的轿车,除了摆设,没有任何用处。我们看,“商店不准欺诈消费者”的规定所以有效,正在于其“可监督性”:商场一旦有欺诈行为,受害的消费者就会举报;而“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所以失效,也在于其“不可监督性”:买者和卖者都从中受“益”,第三方不能贴身监督。制度不可监督也就不可执行,执行不了的制度又算什么制度? 制度缺乏可监督性在现实中表现得相当普遍,尤其集中在反腐领域。对于反腐败,我们常说,我们并不缺少制度,缺少的是执行,而有些反腐制度为何执行不起来呢?没有了可监督性,就没有了运行的“第一推动力”。而许多因为不可监督而难以执行的制度积压多了后,就会形成一个问题的“治理疲惫”。 所以说,“不准碰肩部以下部位”这种“不可监督”的制度还是慎出台好。轻率出台后而推行不了,既会在民间留下笑柄,影响制度的公信力,又对问题的解决没有任何助益,造成“治理疲惫”。显然,对每一项制度的“可监督性”审查应该是规制的第一要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