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体器官捐献草案规定 捐活体器官应满18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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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2日15:21 新华网 |
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昨日审议《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草案修改稿)》。草案明确规定,“年满十八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活体器官”,删除原来规定的“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经其监护人书面同意,可以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 但草案还规定,“捐献前应当有同意捐献的书面证明。捐献人捐献活体器官,应当不危害其生命安全”。“自然人愿意死亡后捐献器官的,应当有同意捐献的书面证明,或者有同意捐献的口头意思表示,并有其配偶(没有配偶的有其父母和成年子女)以及两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此外,草案第30条规定,“需要接受器官移植的个人,应当向省红十字会或者通过医疗机构向省红十字会申请”。删除了原先规定的“并支付申请费。申请费由省物价部门按省红十字会开展配对工作所需成本费用核定”。(记者关永辉)(来源:海峡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