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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财富: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法律“软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2日17:54 中国新闻网

  (声明:此文版权属《国际先驱导报》,任何媒体若需转载,务必经该报许可)

  时近年底,回顾今年资本市场,最值得玩味的就是“曲线”MBO(管理层收购)。MBO在1997年引入中国,2003年3月被财政部叫停。但是,今年春天,各种形式的“曲线”收购开始悄然兴起,栖霞建设、亚宝药业、安徽水利、梅雁股份、张裕A等上市公司都披露了管理层收购的相关信息。

  不过,由于系统地规范上市公司MBO的法规条文还没有出台,现在进行的MBO中,融资过程里暗箱操作、定价过程中侵害国有产权利益等不规范的问题屡屡出现。在成熟规范的实施办法出台之前,以各种面目出现的上市公司MBO仍将受到几大法律问题的困扰。对这些问题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MBO能否获得批准和成功实施。

  资金来源讳莫如深

  目前MBO案例中对收购资金来源一般很少披露,例如,上海宇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2亿元左右,出资人为23个自然人,而收购资金高达1.5亿元,由23个人来承担1亿多元的收购金额是不现实的,资金来源何处却未见公布。

  从现有情况来看,我国MBO在融资方面存在较大障碍,现行的金融体制使得MBO从银行融资的可能性很小,因为商业银行法禁止将贷款用于股权性质的投资。而《担保法》规定,禁止企业以股权或资产为抵押向银行担,再融资资金借给个人,同时法律还禁止个人以股票作为质押向银行贷款收购股权。虽然目前有一些企业的职工以收购的股票作为质押向银行贷款,但毕竟这只是一种变通的做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另外,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有相当苛刻的规定,比如发行主体只限于股份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主体不得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净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或6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累计发行的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债券利率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利率水平等。这些条件难以使企业通过发行高风险、高利率的风险债券筹集资金进行收购。何况在目前的信用体系建设相对滞后的条件下,个人融资相当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实施MBO的上市公司往往对于收购资金的来源讳莫如深,但这样做一方面不符合信息披露的要求,另一方面并不能回避、而只可能加大其法律风险,也相应增加了其在监管部门获批的不确定性。

  股本不合理

  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股本结构不合理的现象,集中表现为国有股所占比例过高,而上市流通股比例过低,因而导致国内上市公司MBO必须以受让国有股为主要模式,从而引发两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一个是国家有关国有股转让政策的障碍,如丽珠MBO协议就未能获财政部批准;另一个是受让国有股能否变现的问题,因为任何一个MBO运作都将面临着巨大的债务压力,如果国有股不能顺利变现,管理层实施收购的动力必然大为减弱。

  税收不优惠

  按西方开展上市公司MBO的经验,税收优惠政策也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如美国为促进职工持股计划,不仅对股票收益减免税,同时对于商业贷款的本息部分均从公司所得税的税收基数中扣除,对提供贷款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的50%免税。据估计,1977年至1983年,对职工持股计划的税收优惠让联邦税收减少约130亿美元。与此相比,我国目前对上市公司MBO并没有任何特别税收优惠,无论是对由于MBO计划而发生的股票转让收益还是金融机构所得的商业贷款利息,均征较高税率。这不利于提高上市公司MBO计划的吸引力。(邱亚桢王光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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