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一批复明确物管纠纷业委会可以当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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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01:51 人民网-华南新闻 |
本报讯 住宅小区业主因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而导致的“打官司难”问题有望在广东率先得到解决。 广东高院日前在一份批复中说: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业主委员会,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区规划图等资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公用设施专项费、公共部位维护费及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用房引起的纠纷,以及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引起的纠纷,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据了解,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物业管理方面所暴露出来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据有关负责人解释,在了解这个批复时,需把握好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业主委员会须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二是业主委员会代替住宅小区的全体业主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只限制在涉及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物业管理纠纷范围内;三是业主委员会只具备一定程度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也就是说业主委员会一般只能作原告,不能作被告。 (黄日飞 粤法新) 《华南新闻》 (2004年12月03日 第四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