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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人员不救命 家属状告120 错过最佳时机,被撞者因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获赔5.5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03:57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南阳讯被撞者尚未死亡,120救护人员却不采取措施救治,使伤者贻误了最佳抢救时机致死。昨日上午,记者从内乡县检察院了解到,法院最终判处该县第四人民医院赔偿受害人家属5.5万元。

  今年3月18日上午,在312国道与该县县城外环道交叉口处,该县运输公司的马玉红驾驶大阳摩托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马玉红被撞飞到10多米外的路边上,造成急性颅脑重型损伤,并伴伤口出血。

  事故发生后,目击群众急忙拨打120电话求助。内乡县第四人民医院和第一人民医院的救护车先后赶到现场。看到第四人民医院的医护人员正在抢救伤者,随后到来的第一人民医院的工作人员就离去了。

  在对伤者进行了初步检查后,第四人民医院的医生认为本院的救治条件无法救活马玉红,随后在没有采取其他救助措施的情况下,便离开现场。过了几分钟后,群众发现伤者还没有死,便再次拨打第一人民医院120急救电话。县第一人民医院120救护车再次赶到,把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两天后,马玉红终因错过最佳抢救时间死亡。

  马玉红死后,其家人认为内乡县第四人民医院没有尽到救治的责任,并且错过了抢救伤者的最佳时机,对伤者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一纸诉状把这家医院告到了内乡县法院。

  10月26日,法院经审理做出判决:内乡县第四人民医院赔偿马玉红家人精神抚慰金5.5万元。

  第四人民医院不服法院判决,认为自己没有过错,遂向内乡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作为国家医疗机构对受伤者负有救死扶伤的义务,第四人民医院没有履行应尽的职责,并且在该院没有救治条件的情况下也没有采取积极措施,以致伤者贻误了救治时机,对伤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属于有过错,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昨天上午,内乡县检察机关做出对第四人民医院的申诉不予受理,一审法院判决生效的处理决定。 (记者 韩景玮

  通讯员 王宗璞 杨荣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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