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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公办学校教师可双向流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05:06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 靳曼)今年2月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任万钧等12位省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制定《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的议案(第1号)。昨日,刚刚闭幕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圆满办结了代表提出的议案。《条例》确定了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具有相等的法律地位,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之间的双向流动。该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民办学校专职教师将有社会保险

  《条例》明确了民办学校教职工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岗位聘用、业务培训、教龄和工龄计算等方面,应当与公办学校的教职工同等对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项目和标准,将民办学校专职教职工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同时,民办学校应当有与其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职教师队伍,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

  学历教育纳入教育部门招生计划

  《条例》规定,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但国家对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同时,教育行政部门对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依据其办学能力核定招生计划,在招生计划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此外,民办学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招生时,任何行政部门和单位不得滥收费用,不得附加招生的限制条件。

  学生升学就业享有同等权利

  备受关注的民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待遇问题在《条例》中也得到明确。今后,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乘车优惠、评选先进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此外,户籍在本省的民办学校初中毕业生、高中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以在其学校所在地参加高中入学考试和高等学校入学考试。

  允许出资人依法取得合理回报

  《条例》还充分保障了民办学校办学的自主权,规定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开展教育教学和培训活动。

  针对我省民办学校发展势头良好的实际,《条例》还提倡和鼓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支持和参与民办教育事业。同时,允许民办学校的出资人依法取得合理回报;对办学积累达到一定规模且有办学结余的民办学校,对未明确出资额的实际举办者,经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定,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给予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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