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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廷江为何被唾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08:40 南方日报

  南方论坛

  陈杰人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王廷江在山东临沂机场闹事的新闻被公众广泛关注。综合此前有关的报道可知,这位农村企业主出身的村官曾经因为将自己的企业捐赠给村里并带领村民致富而名闻遐迩,但这次,他因为在飞机上被要求出示机票就殴打空勤小姐,继而纵容属下殴打制止其暴行的空中警察。

  一个不容忽略的细节是,这位全国人大代表在殴打空中小姐的过程中被机上警察制止并铐住。通常,人们对于人大代表特别是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和自由多趋向维护和支持,但这次,不管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人们却并没有因为警察铐了这位人大代表而批评警察,相反的是,很多人在谴责王廷江的行为。在笔者看来,这固然是这位代表自己的违法行为导致的结果,但更具意义的是,民众对于权利的认识和维护越来越理性,越来越注重法治。

  “打人犯法”,这是连三岁小孩都明白的简单道理,但王廷江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却敢于置这个基本的人伦道理和法律规则于不顾,不仅自己以强凌弱,还纵容属下冲击机场、殴打警察。这样的行为已经超出了道德的范围,变成了赤裸裸的违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拥有制定宪法和法律等各类国家的最高权力。而事实上,这些法律正是由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通过集体审议和协商等方式亲自表决的结果。对于经由自己亲手审议和监督实施的法律,全国人大代表理当比普通公民更模范地遵守和执行。也正因此,《宪法》第76条明文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从这个意义上讲,大闹山东临沂机场的王廷江,已经因为其违法行为,违背了宪法的规定,成为名副其实的“违宪代表”,这样的人,自然会受到人民的唾弃。人民唾弃“违宪代表”说明,随着现代民主观念的普及和人们素质的提高,公众对人大代表的要求,已经不再满足于过去“有人说话”的要求,而更希望“说话者”本身有着良好的素养,这种素养的最基本要求就是带头遵纪守法。

  对于这种“违宪代表”该如何处置,还缺乏法律的规制。一方面,我国法律规定了选民有权对所选代表行使罢免权,但另一方面,却没有法律规定人大代表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被罢免。在实践中,严重的违法行为、生活作风问题、政治问题以及经济问题,都可以导致人大代表被罢免,但这毕竟只是经验,并且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现在,有人提出要罢免王廷江的代表职务,但问题是,如何启动罢免程序?这样的行为是否属于当然的罢免事项?似乎一切都没有定论。

  由这件事我联想到国外对于议员的激励机制和阻吓机制。一些国家为了保障议员的良好形象和政治道德素养,专门规定了议员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获得褒奖,在何种情况下应当被谴责、罢免或者引咎辞职。通过这些程序性的规定,议员们明确了自己的权利义务界限,一旦操行失守,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可以想见,假如中国的人大代表也能受到一些制度的约束,如果法律不仅规定其权利,同时也赋予其特别的义务,也许,王廷江就不至于冒天下之大不韪而公然违宪,更不至于落得个被人民唾弃的地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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