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出台六项措施抓好力促煤矿安全生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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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08:59 新华网 | ||||||||
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近期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落实国办发明电〔2004〕49号《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做好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的意见》,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并将重点抓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一是要立即开展煤矿“一通三防”集中整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对存在“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的矿井,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技术力量进行有效排查。重点从通风系
二是要坚决制止超能力生产,确保安全生产。任何煤矿都不得超能力生产,乡镇煤矿不得超过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国有煤矿不得超过核定能力组织生产。凡是超能力生产的,一经查证,没收超能力生产所得收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停产整顿,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导致发生事故的,从严追究作出超能力生产决定的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要分级抓好煤矿超能力生产的监控,省属重点煤矿由省煤炭局负责,其它煤矿由各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 三是要强化煤矿安全整治,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要立即停产,排查隐患。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继续深化煤矿安全整治的决定》,全省各煤矿都要认真对照《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排查解决隐患,加大整治力度。为确保整治取得实效,省政府决定区别情况,分类采取措施:一是在年度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审核评价中达到A类、B类并取得安全生产评价核准书的矿井,在严格按规定组织生产的同时,要认真进行排查,确保安全,一旦发现重大隐患,立即停产整顿。二是未能达到A类、B类,也就是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矿井要立即停产、排查整顿,整顿时间因矿而异,由各市、县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恢复生产。三是现在正在进行停产整顿的市、县,按原安排部署,结合此次决定原则,继续搞好安全整顿。煤矿整顿期间,要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严禁以整顿为名组织生产,防止在整改过程中发生事故;停产整顿期间组织生产发生死亡事故的矿井要实施关闭。 四是要规范煤矿生产秩序,加大打击非法生产的力度。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小煤矿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在排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1〕6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和省政府打击非法私开矿井决定进行。第一,严厉打击非法私开矿井,凡是已列入关闭范围至今仍未关闭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按照关井六条标准彻底关实;第二,清理证照不全、违法生产的矿井,一经发现,依法关闭;第三,对越层越界的矿井,限期退回原界,按规定构筑永久密闭,拒不执行的依法给予处罚,直至吊证关闭。 五是依法实施许可,严把煤矿安全生产准入关。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2005年1月13日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要一律停产整顿。各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安全许可工作的严肃性,符合申报条件的要认真准备申报资料,尽快申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要加快整改,争取早日申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的有关规定,严格程序、严格标准,依法实施许可。凡在法定时限内不能取得安全许可的煤矿,必须无条件停产整顿,违者依法给予处罚或实施关闭。六是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任务、责任真正落实到人头,做到赏罚分明;各级安监、煤炭、国土等部门,既要搞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又要互相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一级抓一级,逐级抓好落实。特别是要强化县、乡两级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县、乡两级政府和部门的领导,要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时刻放在心上,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动态,对重大问题要亲自抓,对存在的事故隐患要抓住不放,彻底排除。要严肃煤矿事故的责任追究,加大对事故矿井业主的经济处罚和法律制裁力度。对典型事故案例要严厉查处,发现一处,处理一起,并在各种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完)(山西日报记者)网络编辑:黄运增(来源:山西新闻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