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支持抗诉 省法院改判两起严重刑事犯罪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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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09:02 新华网 |
由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两起严重刑事犯罪案件,日前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审理,均被改判。一名被告人由死缓改判成死刑,另一名被告人由无期徒刑改判成死缓。 新乐市农民韩永亮于1998年12月13日24时许,携带汽油、火柴窜至新乐市一家摩托车行的仓库,用砖头将库房的玻璃砸坏,将汽油倒入库房点燃,烧毁摩托车97辆、房屋6间及其他物品,价值565719元。韩永亮被捕获后,一审法院以其犯放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出判后,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显属量刑不当,依法提出抗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支持抗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认真审理此案,依法改判,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韩永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判决须依法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记者注)。 邯郸某县农民焦某2000年5月至2003年1月期间,采用殴打、持刀威胁、皮带抽打等暴力胁迫手段,长期强奸其不满14周岁的亲生女儿。2003年1月1日,焦某再次强奸其女儿后被告发。案发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焦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出判后,邯郸市人民检察院以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焦某量刑较轻为由,依法提出抗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决定支持抗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真审理此案后,依法改判,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焦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来源:燕赵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