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买卖股票分赃67万 昨深圳开庭二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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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09:35 新华网 |
深圳证券交易所原总经理秘书涉嫌介绍贿赂罪昨开庭二审 因为介绍交易双方串通买卖股票,深圳证券交易所原总经理秘书雷耀峰因涉嫌介绍贿赂罪昨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与他同时受审的还有为牟取受贿款,私自动用国有公司巨款购买“约定”的股票而被控受贿罪的某公司负责人龚某,以及为卖掉公司股票而行贿的黄某。 据检方指控,2001年,被告人黄悦在为上海浦鑫公司运作“关铝股份”股票交易价格过程中,为融资并规避股票交易市场风险,与时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秘书的校友、被告人雷耀峰商议寻找出资单位,以融资买入由被告人黄悦控制的部分“关铝股份”股票。 2001年11月,被告人雷耀峰找到同为校友的时任深圳市兴中图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的被告人龚天明及王中魁(另案处理),4人经过面谈商议,商定王、龚二人利用负责兴中图公司投资的职务便利,用兴中图公司的资金以约定的时间和价格接买由在深交所挂牌交易的“关铝股份”股票,按交易总金额比例的4.5%支付被名人龚天明、雷耀峰和王中魁3人好处费。 2001年12月10日至12月13日的4天时间内,被告人龚天明操盘,以兴中图公司资金接盘购入被告人黄悦抛售的“关铝股份”股票约195万股,成交额约人民币1500万元,3人收得好处费67万余元。上述股票在2003年4月11日全部卖出,国有公司兴中图公司亏损233万余元人民币。 据悉,该案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雷耀峰在与被告人黄悦沟通后,知道黄悦欲找人接盘,便积极为黄寻找接盘方,在被告人龚天明和王中魁表示同意合作后又联系双方共同协商有关细节,在随后的过程中,还负责监管好处费的发放,从雷耀峰的地位讲,他即与行贿方进行沟通,又有与受贿方联系的行为,因此完全是居间人的角色特征,其行为符合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当按介绍贿赂罪处罚,并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龚天明构成受贿罪,黄悦构成行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3年。(李少华)(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