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人士认为:应赋予婚姻受害人索赔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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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09:47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白法 记者 殷骏)目前,法律仅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能获赔。但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保护的范围太窄,应赋予更多婚姻受害人离婚索赔权。 不久前,一王姓女士来到本市某律师事务所。她说,丈夫去年在外嫖娼,将她买断工龄的钱都花光了。事后,她的感情受到极大伤害,她想和丈夫离婚。王女士向律师询问,她离婚时,能否提出精神赔偿要求?但律师只能遗憾地回答,她的索赔要求,难以获得法官支持。 据悉,在法律界一直有扩大离婚过错索赔范畴的呼声。法律界人士表示,在现实生活中,重大的婚姻过错,不可能为目前法律列举的4种情形全部涵盖。 他们认为,“离婚过错赔偿”制度是一种因过错行为导致婚姻破裂的赔偿制度。这种过错,不论是何种形式,只要违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导致婚姻破裂的,都应承担赔偿之责。 如简单的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长期同居、虐待和遗弃行为之外的严重婚姻过错,均由道德规范来调整,在现实中很难获得认可。如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的通奸、吸毒、赌博等现象,就是很典型的问题。它同样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成为离婚的直接原因。 因此,市东方瑞信律师事务所主任阎世强律师表示,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扩大。对其他重大的、情节严重的过错行为,同样应赋予受害方离婚索赔权。 (编辑 爱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