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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居民内地“干个体”全面放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10:26 广州日报大洋网

  本报讯(记者汤新颖 通讯员叶华新)CEPA实施至今,港澳居民只可在广东省境内申办个体工商户从事商业零售,而从明年起,港澳居民到内地从事个体经营将全面放开。国家工商总局《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已于近日制定出台。

  据透露,内地与香港、澳门于今年上半年分别进行了在CEPA框架下继续扩大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开放的磋商。内地与香港、澳门近日分别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的有关规定,自明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主管部门审批,由工商机关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予以登记。

  国家工商总局规定,自明年起,港澳居民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由经营所在地的县(市)工商局以及大中城市的工商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予以登记。登记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工商所进行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港澳居民可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修理及其他日用品修理,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其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经营场所的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工商总局要求,各地工商登记机关要在登记场所设立港澳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的专门窗口和绿色通道,提供“一站式”服务。(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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