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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10万多元由县政府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10:52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定安县人民政府投资开办公司,终因公司资不抵债且入注资金不实而被判处对其公司负债负连带清偿责任

  本报海口12月2日讯(记者 侯中才实习生 王霞)政府投资开办公司却未能提供开办公司的进帐单与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公司负债无力偿还时,政府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如今,定安县人民政府正因为此被海南中级法院裁定应负责清偿其投资开办的定安县南丽湖开发总公司欠债10万多元。

  据了解,定安县南丽湖开发总公司是由定安县人民政府投资开办的,总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1995年,该公司将定安南丽湖休闲中心酒店的火锅城等项工程承包给贺冬卿施工,工程经验收结算后,工程工资款为15万多元。该公司支付了部分工资款,拖欠工资78000多元。贺冬卿经过多次追讨工资未果,于1998年诉至定安县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定安县南丽湖开发总公司应偿还其工资等款109366.60元。后由于该公司无力偿还而拖欠至今。

  为了追回自己的血汗钱,贺冬卿被迫向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追加定安县人民政府为被执行人。海南中院受理后,经过多次调查取证,并举行听证会,发现定安县政府未能提供其投资开办南丽湖开发总公司的进帐单和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另外定安县政府开办该公司时投入注册资金1000万元不实,但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并已经被申请执行了南丽湖开发总公司等执行标的599万元,尚未超过定安县政府入资1000万元的不实范围。海南中院因此裁决,追加定安县政府为本案被执行人,对其投资开办的南丽湖开发总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清偿贺冬卿申请执行标的109366.60元。

  定安县人民政府投资开办公司,终因公司资不抵债,入注资金不实而被判处对其公司负债负连带清偿责任。

  作者:侯中才 王 霞

  (来源: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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