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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吉林省最大票据诈骗案两主犯昨日伏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13:14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2月3日电据新文化报报道,昨日上午,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了高法对吉林省建国以来最大票据诈骗案票据诈骗案的终审判决,两罪犯沈映江、康长贵利用票据诈骗总额达4200万元,犯票据诈骗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罪犯沈映江,男,1966年2月1日出生,北京市人,大学文化,原系长春市新朝阳大酒店(未注册登记)经理;罪犯康长贵,男,1956年10月2日出生,长春市人,高中文化,原系吉林省国隆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罪犯孔繁缸,男,1962年4月19日出生,长春市人,高中文化,原系吉林省汇东经贸有限公司经理。罪行一:私刻财务专用章和他人名章骗存款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10月,沈与康预谋,由沈从吉林大学结算中心吸收存款,康伪造结算中心印章,将存款转出共同占有使用。后来康指使闫某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向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对公科科长陈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申领了临时存款账户。1999年11月至2000年11月,沈通过吉林大学结算中心主任唐某(已另案判刑),先后数次将该结算中心的人民币(下同)共计2700万元存入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临时账户内。

  康私刻了吉林大学结算中心财务专用章和他人的名章,并伪造四张中国银行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由闫某某按存款金额填写后交唐某留存。

  康指使闫某某利用伪造的转账支票,分别于1999年11月29日、2000年5月11日、7月28日、11月7日将上述款项转至长春市长富实业有限公司账户内。上述被骗款项中,除第一笔存款因为到期而由康返还吉林大学结算中心536万余元外,沈非法占有709万余元,康非法占有1453万余元。罪行二:利用同样手段诈骗2000余万无法追回

  2001年2月,罪犯孔繁缸、沈映江、贾某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预谋,由沈映江从吉林大学结算中心吸收存款,贾某某使用伪造印章将款转出后共同占有使用。按照沈提供的印鉴样式,贾某某私刻了吉林大学结算中心财务专用章和高某某的名章,并向中国农业银行长春支行宏大分理处主任王某(已另案判刑)申领了临时存款账户。

  2001年3月29日、4月9日,沈映江以吸收存款为由,两次诈骗吉林大学结算中心存入上述临时存款账户内共计1500万元。同年4月4日、4月10日,贾某某分别使用伪造的转账支票将上述款项中的1499万元转到长春晶微数码高科电子有限公司账户。

  上述被骗款项中,沈映江非法占有550万元,孔繁缸非法占有400万元,贾某某非法占有99万元。因吉林大学结算中心发现上述款项被转出后及时追款,孔繁缸等人在案发前返还吉林大学结算中心450万元。

  综上,沈映江参与票据诈骗两起,诈骗数额3213万余元,实际占有1259万余元;案发后追缴款物共计34万元,尚有1225万余元无法追回。康长贵参与票据诈骗一起,诈骗数额2163万余元,实际占有1453万余元;案发后追缴款物共计287万余元,尚有1166万余元无法追回。孔繁缸参与票据诈骗一起,诈骗数额1050万元,实际占有400万元;案发后追缴款物共计3.4万元,其亲属代为退赔评估值为110万余元的房屋一套,余款未能追缴。罪行三:私自经营酒店不注册偷逃各种税

  另外,2000年12月至2001年5月,罪犯沈映江在未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的情况下,私自经营长春市新朝阳大酒店,获取销售收入774073.05元,未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偷逃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共计42574.04元。

  1998年5月至2000年11月,罪犯孔繁缸利用在中国银行办理的长城信用金卡,在限额消费的情况下恶意透支人民币41567.68元。三罪犯均被判死刑两人昨被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沈映江、康长贵、孔繁缸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转账支票,骗取存款单位在银行的巨额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票据诈骗罪。

  三罪犯均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三被告人票据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均应依法判处死刑。但根据孔繁缸的犯罪情节及所造成的损失数额,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沈映江违反税收法规,在私自经营酒店过程中,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不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4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偷税罪;

  孔繁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均应依法惩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并核准以票据诈骗罪判处罪犯沈映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票据诈骗罪判处康长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孔繁缸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其所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罪犯沈映江、康长贵被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杨李一、郭春雨、王伯光、刘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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