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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免村官事件:两个问题值得思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13:24 中国青年报

  11月30日,甘肃省皋兰县什川镇打磨沟村的上百名村民,在镇政府有关领导的主持下,对他们不满意的村委会主任依法进行了投票罢免。至此,连任20多年的村主任马义尚结束了他的村官生涯。(12月1日《兰州晨报》)

  综观这起事件,我认为,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

  其一,村民委员会缘何没有及时召开村民会议?当地村民一直想罢免村官,而且也提出了罢免理由:“村委会村务历年不公开;修盐什公路时,村民没有得到合理补偿,村主任却得到1.8万余元,且私自拆迁管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0多万元;擅自变卖集体财产及设施等”。由于没有合法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村民自发组织罢免村官,却因没有村委会及上级部门参加,半途而废。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我想,村民委员会之所以没有遵照这个规定,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是村委会主任心中一个“私”字在作怪———叫我自己召开会议罢免自己?没门儿!对此,有关方面有必要认真思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是否应当修改完善?“罢免会议”究竟由谁来召开比较合适?

  其二,村主任何以没有摆正位置?被罢免的村主任马义尚认为,他在工作方面是廉洁的,因为工作当中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失误,盐什公路的占地款和拆上水管道,他是按上级领导的意思照程序办的。作为村委会主任,自己根本没有权力私自决定那么大的事。显然,马义尚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也就是说,作为村主任,处理村里的重大事项,并非听命于上级领导,而应当征求村民意见。马义尚之所以“错位”,是害怕镇领导“越位”(随意任免、撤换村委会干部)。镇领导之所以敢“越位”,是因为“越位”了也不会怎么样。联想到长期以来乡镇领导随意撤换、任免村委会成员的事情屡见不鲜,我认为,有关方面有必要认真思考:如何让《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真正落到实处?如何让村民委员会真正“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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