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不代表软弱(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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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4日00:12 滇池晨报 | ||||||||
云南日报网 警察,身负保证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重任。抛开作为国家赋予的执法者的公权不说,至少,警察也是普通公民,在执行公务中遇到强行阻拦、暴力袭击时,应当有自卫的权利。然而面对袭警,手中早已配枪的民警为何如此的无奈?因为袭警者大部分是普通群众因些微小事,一时冲动而不计后果。还有一部分是醉酒者情绪失控。面对这些人,民警手中的警械很难使用。 警察遭遇反抗事件的反复上演,既不能仅仅归咎于行凶者的一时冲动,也不完全像一些警察所说的:现在对警察的监督管理太严,媒体又偏重于警察的负面报道,一些人趁机欺负警察。分析起来,暴力袭警有些是因为执法水平不高,工作方法不当;执法环境不好,向当事人和群众宣传法律不够;一些群众法制观念不强,经不起他人的挑唆;犯罪人员故意抗拒执法;但绝大部分原因还是长期积淀于群众中的对警察的偏见和不满所致。由于传统的原因,在人们的印象中,警察,是群众的管理者、约束者,是“管人的”,而由于其管理的职能延伸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警察的管理对象,所以,人们看到的警察的所有的正面都是理所应当,稍有负面现象便被无限扩大。这样,警察长期以来的超负荷工作,超常付出,巨大牺牲......他们所背负的沉重,却往往只是系统内部的话题,而被大多数人所忽视。 以前警察是让人敬畏的,是神秘的。人们看到“警察”两个字,就可能联想到冰冷的手铐,阴冷的铁窗,联想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还有逮捕证、刑场。近年来,警察越来越强化服务的功能,致使许多人逐渐忽视了警察还是具有强制性的国家执法者。而且,警察的执法越来越讲究程序的公开、公正,“文明执法”被频频提及。公安部对内部的纪律规范以及程序规定也越来越严格。仅仅几年的时间,五条禁令、行政复议案件程序、劳动教养案件程序规定和刑侦案件程序规定就相继出台。民警的执法变得越来越文明和规范。加之,警民一旦发生纠纷,老百姓的思维定势是“民”是弱者,“警”是强者,警察被打而不敢还手,警察也经常以“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来维护警察的形象。本来这是一件好事,但这样又走到了另一个极端,一些不法分子因此认为民警变得软弱可欺了。于是袭警事件不断发生,而民警碍于文明执法的规定只能忍气吞声。 不少有识之士认为,要真正树立警察的威信和权威,一方面,要借助于法律对袭警者的严厉制裁,更重要的,则要从体制上,继续建立警民之间的沟通渠道,并且加强警务工作的公开透明,使群众真正感受到警察是他们的保卫者、服务者。之前,昆明市公安局大力推行的“一日警察”活动,让群众明白警察的工作,感受做一天警察的滋味,大概就立意于此。但是,面对袭警事件的频频上演,这些显然远远不够。 在我国,有专门约束警察的法规但没有专门保护警察的法律。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八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第二章和第三章中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可以使用警械和武器。 可以强行带离,可以使用武器,那么违法犯罪人员若不肯束手就擒呢?《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但不得不提的是,目前就是普通的寻衅滋事罪最多可以判5年的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打一个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和打一个普通的公民,就量刑而言相差不多,而且,在某些条件下似乎打警察更划算。 一名警察在执行公务时,他不仅是一个普通的公民,同时也是国家赋予公权的带有强制性的执法者。如果警察的威信不能保证,那么遭到践踏的国家是公权,最终损害的也是每个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公安队伍是和平年代付出流血和牺牲最大的一个群体。随着警察风险的增大,民警自我防护的话题日趋严峻。警察是个神圣而特殊的职务,他的任务就是保护每个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利益,直接面对暴力和犯罪,是我们正常生活秩序的忠诚守卫者,是社会秩序的基本防线,我们应该意识到,警察遭袭,不仅仅是对警察执法权威的挑战,而是对整个社会治安秩序的威胁。因此警察需要保护,保护好了警察才有人保护我们。 任菲菲(滇池晨报·都市名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