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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速收费不调低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4日02:19 济南日报

  本报12月3日讯(戴升宝)交通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从2005年1月1日起,降低10吨以上多轴货车公路通行费。记者今天就此采访了省交通厅有关人士,了解到由于我省的车主一直享受的是周边省市中是最低的公路收费标准,且符合《意见》要求,因而明年我省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将不再调整。

  据介绍,根据《意见》要求,第五类车的收费标准小于第三类车收费标准1.4倍的,则按照第三类车的1.4倍征收;第四类车收费标准小于第三类车收费标准1.2倍的,按照第三类车的1.2倍征收。载重量大于15吨的第五类货车,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30%;10吨至15吨(含15吨)的第四类货车,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20%,而现行的第四、五类车收费标准已经低于第三类车的1.2倍和1.4倍的,可不再调低。

  对此,山东省交通厅财务审计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我省目前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中,5至10吨(三类车)及10至15吨(四类车)的运输车均是1元/公里,15吨以上类车的则是1.3元/公里,与周围的省像江苏、河北等相比,收费已经比较低了。因此,我省现行的第四、五类车收费标准已经低于第三类车的1.2倍和1.4倍,所以按照《意见》要求可不再降低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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