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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提请违宪审查重在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4日08:33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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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公民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进行违宪审查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在做客“强国论坛”时的这一解释引起了关注。

  其实,违宪审查机制在我国并非一片空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而在公民提请违宪审查权上也有法可依,《立法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作为一项制度,违宪审查由提起、受理、审查、确认、处理等环节共同组成,缺少其中某一道程序,违宪审查制度都将是不完整的。赋予公民以违宪审查的提起权,固然有其重要意义,但如果仅有提起,而无受理,或无审查,或无确认,或无处理,则公民的提起权事实上形同虚设。这也是为何近年来公民提请违宪审查的个案寥寥无几的主要原因所在。

  在违宪审查的这诸多环节中,关键又在于确认法规违宪后的处理——或撤销、或惩罚、或双管齐下。如果没有责任的承担,如果仅仅只是通知或责令改正,这样的违宪审查机制如何能保障新的违宪不源源而至?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是,在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过往实践中,一方面违宪的法律、法规、规章并不鲜见,另一方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迄今为止却尚未依违宪审查要求撤销一例违宪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这样的现状,绝非法律的不尽完善可以解释,宪法已经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不可能在其文本上详尽规定“撤销违宪立法或惩罚违宪行为”的具体程序和措施——那需要被授权者的努力。将宪法的授权束之高阁,必有损于宪法的至上权威。

  违宪是最严重的违法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作为权利保护的最后屏障,当违宪立法和违宪行为发生时,违宪审查机制就应当发挥其作用。应通过程序设计和监督实践,让违宪立法和违宪行为在一个个鲜活的个案中直接进入审查机制,并通过“撤销”、“确认无效”等手段使宪法的权威得以切实的保障,使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真正成为一种不为国家权力随意左右的实体性权利,这才是众所期盼的违宪审查机制的伟大意义。

  (原载12月3日《羊城晚报》,作者王琳,本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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