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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骑车玩耍被推摔成骨折 3岁幼儿成法庭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4日09:19 新华网

  据长沙晚报12月4日报道一名才3岁的淘气小男孩,看见一个小伙伴在骑车玩,便跑上去用力推了车子一把,不料将小伙伴摔成右手骨折,结果被伤者家属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后期治疗费、营养费、伤残生活补助费等共计2.8万余元。而被告的父母则以被告系幼儿、原告的监护人监护不力等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记者昨日从天心区法院获悉,该案目前已审理终结。

  摔伤小伙伴 3岁幼儿成被告

  去年8月27日晚7时许,小男孩文文(化名)在奶奶李某的带领下,在天心区东方明珠浴海中心前坪骑4个轮子的小型自行车玩耍。这时另一名才3岁的小男孩华华(化名)突然跑过来推了车子一把,幸好前面有台阶挡着,文文才未摔倒。文文的奶奶李某见状,便找到当时也在现场的华华父母,提醒他们带好自己的小孩,不要推人,否则会出事。尔后,文文继续骑车,不料华华又跑过来猛推自行车,结果这次文文从自行车上摔了下来,导致右肱骨髁上粉碎性骨折。后经治疗,文文伤口畸形愈合,10岁后可能还需矫形。

  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文文的父母遂将华华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药费、后期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生活补助费等共计2.8万余元。

  被告辩称责任不在己

  在法庭上,被告及其监护人提出了3条辩护意见:第一,东方明珠浴海中心前坪在显眼位置上张贴有“前坪禁止骑车玩”的通知,而文文的奶奶作为被委托监护人,却任由原告文文骑车在人群中穿梭,未履行监护职责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二,被告系幼儿,出于好奇心推搡原告骑乘的小型自行车,被告的监护人对此行为完全不能预见,不可能阻止该行为发生,被告和被告的监护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原告在诉讼请求过程中的要求过高。

  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不满10周岁,系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由其父母为法定监护人代理其参加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法定监护人在事发现场未尽监护之责,尤其是在遭到第一次危险提醒后,仍放任被告的行为,对被告猛推原告所骑自行车,造成原告受伤这一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文文的奶奶作为第三人在行使临时监护责任时,注意不够,对事件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被告法定监护人提出事发地张贴有不许骑车的通知,而原告监护人仍带着原告骑车,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因该通知系事发地单位的告示,仅起危险提示作用,被告不能以此来对抗其应承担的责任。原告提出被告应承担后续治疗费六千元的主张,因该笔费用是否发生需视情况而定,故对这笔尚未发生的费用,本案不予处理,待实际发生时原告可继续追索。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华华的父母一次性赔偿原告文文医药费、法医鉴定费、陪人床费、交通费、保险费等共计12377元,由第三人文文的奶奶李某赔偿文文医药费、法医鉴定费、陪人床费、交通费、保险费等共计3900元。(编辑李玉梅)(来源: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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