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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原始股”谨防受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4日09:35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宁波日报讯(记者张鹤)最近一段时间,非法买卖“原始股”活动在我市又有所抬头。昨天,宁波证监局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依据《证券法》和《公司法》,股票转让必须在合法的场所进行。不具备证券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向投资者推销或代理销售非上市公司股票是非法行为。通过上述中介公司购买的非上市公司的股票,一旦发生非上市公司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或股东间转让股份出现纠纷,投资者的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这位人士希望通过本报提醒广大市民注意风险,谨防上当受骗。

  据介绍,为打击非法买卖“原始股”活动,今年上半年,宁波证监局和市工商局根据投资者举报,依法对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中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情况一度有所好转。但最近这一违法活动又有所抬头。

  据了解,这类公司一般以非法手段兜售陕西、上海、甘肃等地所谓的“原始股”、内部职工股,采取许诺即将在国内或国外上市并可以获取高额回报等手段,以会员介绍、投资报告会等形式向市民推销未上市公司股票,从而收取高额的代理费。

  我国《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者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股票作为证券的一种,交易、买卖必须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如此才能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国务院令第247号《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因此,参与此类“非上市公司股票”买卖的投资者权益难以受到法律保护。

  这位人士表示,宁波证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此类非法活动依法进行查处,并再次提醒广大投资者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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