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资委推出新举措 制止低评国有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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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4日09:38 新华网 |
记者12月3日从省国资委获悉:从明年起,我省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将更加规范有序。为了自身利益,故意低评国有资产的机构和人员,将被禁止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近日,省国资委已就加强省属国有经营性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出台若干措施,分别从资产评估机构的聘请、推行评估公示制、评估机构评议制等方面制定了新规。 据了解,这些新措施主要增加了四个方面的内容:评估机构的聘请改资产占有人委托评估机构为产权持有人委托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应由国有资产产权持有单位聘请,涉及企业整体资产评估时,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不得自行聘请资产评估机构。重大的资产评估项目,可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推行评估公示制,加强出资人及职工对评估行为的监督,防止低评漏评。资产评估报告正式出具前,涉及企业改制、对外投资、产权转让等经济行为的,应进行评估公示,接受职工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设立国有资产评估专家委员会,作为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咨询机构。协助省国资委对重大评估项目进行审核,对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中的专业技术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建议;推行评估机构评议制。对于评估机构执业素质差、工作质量无法达到标准的,省国资委将在所出资监管企业内部予以通报。情节恶劣者,拒绝其参与省属国有资产的评估业务,并通知其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胡萍)(来源:江西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