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明年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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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4日11:01 新华网 |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昨日通过《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采纳福州代表团省人大代表刘若兰等人的议案,针对企业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保护问题专门进行的立法。先前讨论得沸沸扬扬的关于产前检查费能否报销、哺乳时间是否计算劳动时间、失业人员分娩是否可获补助等问题都有了肯定的答案。女职工劳保纳入集体合同 《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在招工和裁员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歧视女性,单位应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纳入企业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女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三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条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哺乳期指自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止)内,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而“三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三期”期满。妇科病体检每两年一次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每两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常见疾病检查,费用由单位负担,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岗位作业的女职工,单位应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女职工本人。哺乳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条例》规定,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或在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每天应在工作时间内安排其一小时的休息或哺乳时间,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休息或哺乳时间计算为劳动时间。 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若从事强度体力劳动或禁忌劳动,单位应予以调整岗位。从事连续四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女职工在经期有权要求安排适当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可请产前假 《条例》规定,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产前假期满,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 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产假为135天至180天,天数由用人单位定。怀孕流产的,根据怀孕时间,享有15天至42天不同天数的产假。 产前检查费可报销《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否则征缴机关有权申请法院强制征缴。女职工生育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尚未办理生育保险的,上述相关费用由单位支付。失业女职工分娩可获补助 《条例》规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分娩的失业人员,失业前其所在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可向所在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产假产前假津贴工资有标准 《条例》指出,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按月发放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女职工休产前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由单位按不低于生育津贴60%标准支付,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用人单位尚未办理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由单位按女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支付。(记者李白蕾)(来源:福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