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被告均胜诉 “撞了不白撞”案宣判保险公司买单(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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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4日11:29 新华网 | ||
司机撞伤人不负责任!昨(3)日下午,自新道法实施以来引发的全省首例“撞了不白撞”案在锦江法院宣判,判决的结果是原告被告均胜诉。法院一审判决追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赔偿事故损失20367.26元。 判前一幕原告:伤者母亲老泪纵横 被告:门外徘徊一脸无奈 41岁的吴亮达是肇事司机,成为本案被告(反诉原告)。他敦笃,黝黑,不善言词,穿着一套灰色西装,其眉宇中却不时透露出一种理直气壮的倔犟。下午3时,他独自在锦江法院8号法庭门外徘徊,等待法院的判决。他很少说话,“希望保险公司能赔偿,不然以后咋开车?”他一脸的无奈。 与吴亮达相比,本案的原告,也就是违法横穿马路的受伤行人王建强,因外出务工并未出现在法庭上。他的母亲和妹妹代其前来领判决书。宣判前,王建强的母亲罗克宣告诉记者,儿子如今行走不便,出车祸当天,恋人离他而去,儿子好可怜啊!说着说着,老泪纵横。“我们家庭条件不太好,又无房子,残疾儿子下半辈子不知咋办?”老人一个劲地摇头。 伤者的妹妹王建平说,哥哥治伤花费2万多元,为了维持生活,11月中旬已带伤前往新疆打工。 宣判结果原告:事故损失两万元由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由保险公司支付司机3833.1元 下午4时许,锦江区法院宣读了一审判决。经法院审理查实,6月28日下午,吴亮达驾驶车牌号为川AT1578的“五菱”微型普通客车由牛市口方向沿海椒市街往龙舟路方向行驶,当行至海椒市街4号47路公交车站前,遇王建强由汽车前从右至左步行,双方发生碰撞,致王建强右内踝及后踝撕脱性骨折,右腓骨斜性骨折,汽车受损。6月30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建强违章横过机动车道,因王建强一方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王建强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王建强交通事故损失20367.26元由保险公司赔偿,该公司于宣判之日起10日内支付王建强16534.16元、支付司机吴亮达3833.1元。 判后反响原告:我的官司赢了 被告:司机表示满意 “女儿,快把电话拿来。”王建强的母亲罗克宣刚听完判决,急忙从女儿手提包里取出手机,拨通远在新疆打工儿子的电话,第一时间告诉他官司赢了,让他安心打工。几分钟后,老人满脸忧愁荡然无存,“好,心里放心,谢谢法院公正判决!”她的语气显得很激动。“赔偿2万元钱并不重要,主要是体现法律的公平,维护了公民的平等权利。”王建强的妹妹如实地说。 而司机吴亮达很平和地与老人告别,他告诉记者,“结果满意!”双方代理律师均表示,法院判决公平公正。 对此,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李志强表情严肃,一脸无奈,“我个人认为法院认定的事实部分与实际事实有许多不相符的地方。”据他称,吴亮达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不是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则是商业保险。吴亮达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故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是否上诉,李志强称,“我将和当事人商量后决定是否上诉!” 判决依据强制保险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道法》76条规定了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首先承担赔偿责任,超出其责任限额的部分,才由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承担责任。故交通事故受害人有权直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如果属于商业保险,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吴亮达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属于强制保险,即不论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有无责任,保险公司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吴亮达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法院认为吴亮达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强制保险,理由是:1、目前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是机动车登记、年检的必备条件,因此第三者责任险事实上就是强制保险。2、保险公司现虽然仍使用商业保险条款,但国务院直属全国商业保险主管部门中国保监会(2004)39号《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道法》实施后各财产保险公司暂时按照各地现行做法,采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因此不能因国务院制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未出台而认为尚不存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声音 司机过错 不影响赔偿责任 王建平(四川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教授)在“撞了不白撞”的案例中,《道法》规定司机应对伤者承担的责任属于公平责任。因为立法时,生命权往往大于、高于其他任何财产权。在从事交通活动的过程中,机动车在道路通行上的权利无限放大,而行人的通行权利则受到一定限制。也就是说,道路通行的路权分配上,机动车享有更多的通行权,因此,机动车理应负有安全注意义务,承担更多的责任,才能达到权利、义务一致。司机是否有过错不应影响他的赔偿责任。 另外,既然投保,不管第三者有无过错,保险公司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闻闪回 全省首例撞了不白撞案 6月28日,海椒市街,王建强横穿马路,被吴亮达驾车撞倒。吴将王送到医院医治,并支付4533元医疗费。 6月30日,成都市交管局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王建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应承担全部责任。 7月下旬,王建强将吴亮达告上法庭,索赔各种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费共计22609元。 7月28日,吴亮达向法院递交了反诉状,要求王建强退还其垫付的医疗费4533元,并赔偿其修车费400元。 8月19日,我省首起“撞了不白撞”交通事故民事索赔案在锦江法院开庭审理 12月3日,法院宣判。 (来源:天府早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