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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4日13:00 海峡网-厦门晚报
  宪法专家、厦大法学院教授朱福惠谈宪法与老百姓千丝万缕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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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图)
  朱福惠:现任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中国宪法学会常务理事,主编教材两部,参加多部全国统编教材的写作。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但许多人认为宪法是“精神法”,离我们的生活似乎有点远。厦门大学法学院朱福惠教授并不这么认为。他说,近来厦门发生的学生状告思明区教育局一案,就直接涉及宪法规定的受教育和平等权问题,又比如安徽芜湖青年张先著的“乙肝歧视”案,涉及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和劳动权问题,这不正说明宪法正悄悄地走进生活,民众也期待宪法来保障权利吗?

  朱教授说,宪法在保障人权过程中,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发生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简单地说,宪法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政府侵犯的法律,它解决公民的生命权、财产权、受教育权、平等权和人身自由权的保障问题。

  12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表示,今年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增设了一个备案审查室,对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朱教授说,这更把宪法与老百姓直接拉起了勾,因为今后公民和任何组织如果发现法规存在违宪或者违反法律的情况,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来,并依法定程序进行处理,该改的改该撤的撤。

  涉宪案例一:

  蒋韬身高歧视案

  2002年,由于身高不够无法取得招工单位的报名资格,在备感“受到歧视”的情况下,四川大学应届毕业生蒋韬以要求维护自己的宪法权利——平等权,将招工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告上法庭。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开庭受理了此案。正如原告代理人周伟教授所说的,这是我国进入诉讼程序的第一个宪法平等权案,此案能被法院受理就已经是一件了不起的事了。

  朱教授点评:

  此案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引起了全国公民对宪法保障公民权利的高度关注。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和劳动权,作为政府机关的人民银行在招收工作人员时应当遵守,不能以身高为由进行限制,否则构成歧视而违反宪法。当然,由于某些工作需要具备特殊资格和资质,或者需要具备特定的身体条件,政府在招收工作人员时可以作出规定,但也应当对所有的人同等适用。人民银行属于国家机关,如果以身高为由限制招工,显然是不正当也是没必要的,必然侵犯达不到身高条件的毕业生的就业权。诸如此类的案件在全国极多,值得重视。

  涉宪案例二:

  全国首宗“乙肝歧视”案

  去年6月30日,安徽芜湖青年张先著大学毕业后参加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人员,笔试和面试成绩在近百名竞争者中排名第一,然而体检中却被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当年9月25日,芜湖人事局正式宣布:张先著因体检不合格不被录取。11月10日,张先著正式向芜湖市人事局所在的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由此引发了全国首宗“乙肝歧视”案。

  2004年4月3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做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但鉴于招考工作已结束,故该行政行为不具可撤销内容。因此,原告要求被录用至相应职位的请求未获支持。

  朱教授点评:

  这个案件本来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宪法案件,由于我国法院没有权力审理宪法案件,因此只能采取行政案件的方式进行审判。首先,芜湖市人事局的决定是根据上级关于公务员招考体检标准做出来的,而上级关于公务员招考的体检标准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法规依据。公务员招考的政策应当是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无权在法律、法规之外规定特殊的标准,否则就侵犯了公民的就业权,违反了宪法的规定。

  法院虽然宣布人事局行为应当撤销,但法院无权撤销上级关于公务员体检标准的规定。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和省人大才有权撤销。如果人大不撤销这个规定,那么其他人今后还可能在公务员体检中受到歧视。

  涉宪案例三:

  全国首例侵犯受教育权案

  原名“齐玉玲”的齐玉苓与陈晓琪均系山东滕州八中1990届应届初中毕业生。陈晓琪中专预选被淘汰,而齐玉苓则被济宁商校录取为财会专业委培生。在陈晓琪之父陈克政的一手策划下,陈晓琪冒名顶替“齐玉玲”入校就读,毕业后被分配到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至今。

  1999年2月,齐玉苓察觉事实真相后,将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告上枣庄市中院,后又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8月2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被人冒名顶替上学的齐玉苓被判胜诉,获得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共计9.8万余元。

  朱教授点评:

  与受教育有关的权利是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长期以来,由于没有具体法律相配套,这类违宪行为都得不到追究。有关法院审理此案时都陷入困境,而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做出最新司法解释规定,以侵犯姓名权手段,侵犯了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一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宪法与法院、宪法与公民之间的“对接”。

  涉宪案例四:

  湖南嘉禾拆迁事件

  “谁影响嘉禾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这是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珠泉商贸城开工仪式上打出的大标语。2003年8月7日,嘉禾县推出了“四包”、“两停”政策。而不能完成这一任务的公职人员,将被暂停工作、停发工资,甚至是被开除或下放到边远地区。全县公职人员中粗略统计有160多人属于这些拆迁户的家属,他们几乎全部受到牵连,其中至少有6至7名公职人员因其家属对拆迁提出质疑,或拒绝在拆迁同意书上签字而被调离原工作岗位。

  此案在全国引起极大轰动。今年6月4日,国务院对嘉禾县委有关领导给予撤职、留党察看、严重警告等处分。8月9日,在“嘉禾拆迁事件”中一度被错误批捕的拆迁户李会明,认为嘉禾县房产管理局在该事件中两次作出违法违规的错误裁决,导致自家房屋被强拆,因此将该局告上法庭。

  朱教授点评:

  嘉禾拆迁事件是政府严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事件。宪法规定:政府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能同宪法和法律相违背。同时,宪法还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嘉禾县领导为了建设商贸城,强制拆迁是违反宪法的:第一,政府只有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能拆迁公民房屋,并且要对公民进行补偿;而嘉禾拆迁纯粹是为了私人公司的利益,给公民的财产权造成了严重侵犯。第二,政府领导无视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要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四包”,否则要受行政处分,甚至受到刑事制裁。这些均侵犯了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这一案件说明,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可能受到政府行为的侵犯,如果公民不能运用宪法来保护财产权和人身权,那么宪法就不能发挥作用,政府的权力也不能受到限制。依宪治国的核心目标就是使每一个公民都能够有效地享有和行使基本权利,当政府的立法和抽象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权利时,公民能够运用宪法来保障自己的基本权利。

  记者 廖桂金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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