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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热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4日16:45 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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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读者请注意,今天上午930~1100,广东省委宣传部、广东省普法办公室、广州市委宣传部、市普法办公室在广州市“英雄广场”(中华广场旁)举办“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大型法制宣传咨询活动,届时将有法律专家现场为您答疑。鉴于此,本周六周日的法律热线,本报不再邀请律师前来接听电话回答问题,但是,本报法律热线34323197仍会坚守阵地,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前售房房产公司是否构成欺诈?

  读者黄女士:今年3月,我在报纸上看到一房产公司的广告,随后上门咨询,接着交了1万元定金,约好30天后来签订合同。但一个月后当我来正式签订合同时,发现在我交定金时该公司根本就没有预售许可证(当然现在已经有了),我便质问对方,该公司解释说当时他们公司确信许可证几天后就能办下来了,所以才收了我的定金。请问,该公司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前,售房的行为是否是欺诈行为?如果是欺诈行为,能否要求他们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责任?另外,我能不能拒绝签订正式合同?

  答:该公司主观上不具有欺诈的故意,不能认定为欺诈。本案中,该公司主观上有理由的相信自己能够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并在后来事实上取得,该行为不能认定为欺诈。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信息时报法律工作室(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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