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玩耍石板砸折脚(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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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4日16:48 信息时报 | ||
时报讯(记者龙箫)两幼童玩耍时一人失手将石板推了一下,石板砸折另一玩伴右脚四根脚趾骨。这是近日发生在广州市白云区同德围鹅掌坦西街一桩悲剧。记者采访了解到,事发后两个幼童家长就事故责任各执一词,致使受伤幼童的药费至今无着落。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的肖雄辉律师指出,因为两名幼童年仅两岁属没有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双方监护人均应承担一定责任,而“肇事”石板的所有人,未将“肇事”的石板妥善放置好,也应承担一定程度的“侵权”责任。 昨日上午记者接到报料后,赶到鹅掌坦西街见到了在事件中受伤的两岁六个月大的幼童王同楠(化名)。他的右脚板用石膏固定着。王同楠的父亲告诉记者,事发时间大约是11月1日下午4时左右,当时王同楠与同岁大的另一名小孩田壮壮(化名)正在街上玩耍。当时现场有一块直立的石板,两人戏耍时田壮壮失手将石板推了一下,石板碰到王同楠的右脚引至骨折。王先生与妻子将受伤的儿子送到广东省妇幼保健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王同楠的右脚板四根脚趾骨骨折。 记者采访了解到,王同楠被砸折的脚趾骨仅初次疗程的医疗费就花去五六百元,另外还有三到四次疗程才能完全治愈。王先生告诉记者,孩子受伤后,他多次找到田壮壮的父亲,要求对方负责补偿一定的医疗费,但田先生竟认为“这是小孩子之间的事情,与大人无关”拒绝补偿任何费用。 昨日下午,记者就此事采访了肖雄辉律师。他指出,倘若有确实证据显示是田壮壮失手将石板块推了一下,致使王同楠四根趾脚骨被砸折,则“肇事”者一方监护人应承担一定程度的“侵权”责任。同时因为两名幼童年仅两岁属没有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受害者一方王同楠的父母事发当时没有承担好监护义务,所以也要负一定责任。此外还有一个第三责任人的问题,即“肇事”石板的所有人,未将石板妥善放置好并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应承担一定程度的“侵权”责任。(来源:信息时报) | ||